一、考核对象
本次师德师风考核对象为全校在职在岗教师。
二、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
1.考核内容:《武进区厚余小学师德考核评价标准》
2.考核结果:
优秀级(90分及以上)、合格级(80-89分)、基本合格级(70—79分)、不合格级(69分及以下)四个等次。
三、考核组织与程序
1、考核小组:
组 长:夏伟平
副组长:赵伟琴、江 伶
组 员:王伟峰、刘敏华、蒋 丽、杜小强、顾玉琴、孟洪民、谢文华、 陆丽萍、沈可庆
2、考核程序
(1)个人自评。被考核人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自我评价,填写《武进区厚余小学师德考核表》。请于本周五前完成,由各级部主任处汇总送至考核组。
(2)学生与家长测评。师德考核小组成员组织学生、家长对被考核人进行测评。学生测评覆盖面要求100%,家长测评采用抽测的方式,学生测评统一于下周一下午15点30开展,家长测评于下周一前完成,考核组成员将学生评教师、家长评教师情况于周二前进行汇总、上报。(打★者为考核小组组长)
低级考核小组部:★王伟峰、蒋 丽、谢文华
中级部考核小组:★刘敏华、陆丽萍、沈可庆
高级部考核小组:★杜小强、顾玉琴、张燕兰
附表一:学生评教师测评安排表
班级 |
被测评教师1 |
被测评教师2 |
被测评教师3 |
测评人 |
三1 |
谢文华 |
赵永强 |
沈可庆 |
王伟峰 |
三2 |
周建兴 |
蒋双艳 |
俞国方 |
蒋 丽 |
三3 |
赵玉英 |
赵沛全 |
|
谢文华 |
四1 |
郭 茹 |
吴旭东 |
杜小强 |
朱萍娟 |
四2 |
陆 乐 |
郭志春 |
|
冯 娟 |
四3 |
殷春花 |
章国栋 |
唐玉娟 |
胡志鹤 |
五1 |
杨志青 |
蔡 良 |
陈 勇 |
杜小强 |
五2 |
蒋 丽 |
董小刚 |
王伟峰 |
顾玉琴 |
五3 |
江 伶 |
陆丽萍 |
李新伟 |
张燕兰 |
六1 |
张燕兰 |
孟洪民 |
袁 兆 |
刘敏华 |
六2 |
赵伟琴 |
章小益 |
尤 兰 |
沈可庆 |
六3 |
刘敏华 |
陈 华 |
陈 薇 |
陆丽萍 |
附表二:家长评议教师测评安排表
班级 |
被测评教师1 |
被测评教师2 |
被测评教师3 |
测评人 |
一1 |
汪丽峰 |
奚斌寅 |
|
谢文华 |
一2 |
王雪飞 |
朱萍娟 |
|
周建兴 |
一3 |
杨伟立 |
冯 娟 |
|
赵玉英 |
二1 |
顾玉琴 |
胡志鹤 |
|
郭 茹 |
二2 |
张伟亚 |
夏伟平 |
|
陆 乐 |
二3 |
杨黎云 |
|
|
殷春花 |
三1 |
谢文华 |
赵永强 |
沈可庆 |
杨志青 |
三2 |
周建兴 |
蒋双艳 |
俞国方 |
蒋 丽 |
三3 |
赵玉英 |
赵沛全 |
|
江 伶 |
四1 |
郭 茹 |
吴旭东 |
杜小强 |
张燕兰 |
四2 |
陆 乐 |
郭志春 |
|
赵伟琴 |
四3 |
殷春花 |
章国栋 |
唐玉娟 |
刘敏华 |
五1 |
杨志青 |
蔡 良 |
陈 勇 |
孟洪民 |
五2 |
蒋 丽 |
董小刚 |
王伟峰 |
章小益 |
五3 |
江 伶 |
陆丽萍 |
李新伟 |
陈 华 |
六1 |
张燕兰 |
孟洪民 |
袁 兆 |
蔡 良 |
六2 |
赵伟琴 |
章小益 |
尤 兰 |
董小刚 |
六3 |
刘敏华 |
陈 华 |
陈 薇 |
陆丽萍 |
备注:主持学生测评和家长测评教师的测评人请将测评表原始资料集中到本年级考核小组组长处,由考核组长与考核组成员对测评情况进行统计,将统计数据登记于汇总表中及时上交。
3、综合评定:师德考核各工作小组根据自评和生评、家长测评的情况,在量化的基础上,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综合评分,逐一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汇总提交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后确定师德考核结果。
4、公示结果。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在校园网中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期为一周。
5、存档备案。考核结果公示后,填写《武进区厚余小学师德考核情况统计表》,存入师德考核档案。
6、权益维护。被考核人对师德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其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如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对师德考核为“优秀”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晋升教师职务(职称)、选培骨干教师。
2.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师德标兵和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师德考核必须是优秀。推荐区级及以上师德标兵的人选,必须近三年连续师德考核为“优秀”。
3.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相应定为不合格,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评优奖励和骨干教师评选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
4.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学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经劝诫仍不改正的,将调整工作岗位或高职低聘。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依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直至清除出教师队伍。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