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体罚学生。
二、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学生购买教辅用书、教学辅助材料,向学生推销商品谋取私利。
三、不准利用职务向学生和家长索要财物。
四、不准参与黄、赌、毒及各种封建迷信、邪教活动。
五、不准饮酒后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本规定自二00六年三月十日起实施。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200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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